民法典高效学习十二字诀(内附赠书)
研习
要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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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亲友如相问 就说我在学法典
洛阳亲友再相问 就说我在学解释
民法典以1260条的体量成为当之无愧的中国最长法律。《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九部法律随之失效,条文数量的“庞大”及原法数十年使用产生的“定式”,使高效学习民法典并非易事。无数法律人调侃“半生所学,毁于一旦”“专业选得好,年年像高考”。
叹息还未结束,最高人民法院就于2020年年底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其中,废止116件,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111件,未做修改、继续使用364件;新制定第一批《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7件。法律人直呼“学不过来”。面对海量的法条,如何高效学习,我们总结了这篇文章,以飨读者。
《论语》有云:“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那么,学习民法典的“本”在哪里呢?当然是法典原文、司法解释的原文。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受到了国人普遍关注,连没有法学背景的普通民众都能说出“离婚冷静期”“头顶上的安全”之类的民法典内容。甚至有专家调侃 “民法典1260条,最受关注的只有一个‘离婚冷静期’”。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你对民法典的理解不能只停留在“热搜”的层面。也许这可以增加你的谈资,但不能增加你的专业知识,你总不能凭着与大众同等的朴素的正义感和美好的道德情操办理案件、代理诉讼……
作为法律人,学习民法典的第一步就是学习法条的原文。你首先要有准确、权威、可靠的法条文本,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官方公布的网页等电子版本。但是,我们建议,电子版本虽然方便,但是不利于沉下心来学习理解,还是配备纸质文本比较好。纸质文本印刷清晰、排版流畅,阅读体验最好,还方便做笔记。而且,目前正值电商优惠,入手价格非常合适。
小编的一位朋友曾叹息,学不过来了,学了大半年,只能把合同编勉强背下来,其他的只能记住条旨了。一个几乎能把条文背下来的人,和一个连七编的名称都背不下来的人,运用法律的能力高下立现!
当然,逐字逐句背诵法条并不是适合每个人的学习方法,但是,民法典原文通读一遍以上还是有必要的。阅读的时候,建议用笔把自己不熟悉的部分划下来,这可能是新的规定,或者是你之前就掌握得不好的部分。这些划线部分建议反复阅读,达到读起来不再有障碍为止。这说明此规定已经内化为你的知识,你对它不再陌生。
民法典与司法解释虽然规模庞大,但并不是凭空而生或者赤地开花,而是其来有自,共同植根于民法法理和法律实践体系之中。因此,法典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应该“纵横捭阖”,互相参照。
纵的参照是指民法典与相关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的参照。例如: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释:
第五十八条 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六十条第一款 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约定以提单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关于质权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
二、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三、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通过纵向的对比,能够吃透民法典具体条款的法理、条文、运用各个内容,也能够更好地指导工作实践。
横的参照,是指民法典与既往条文的参照,便于及时了解立法变化,领会立法精神,不仅更新法律知识,更能够“告诸往而知来者”,对未来法律的发展进行研判,甚至提前捕捉到业务发展的风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 第二十三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 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 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注:增加遗嘱“视为撤回”的规定。另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删除了原《继承法》第20条第3款其他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换句话说,《民法典》继承编允许其他遗嘱对公证遗嘱进行撤销、变更。 | 《继承法》(已废止)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继承法意见(已废止) 第三十九条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第四十二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通过横向对比,能够快速找到法律的重点变化,改掉错误的知识和记忆,并且可以对遗嘱未来相关法律实务有所预测。
这里,我们推荐一本书——《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江湖人称民法典红宝书)第二版,这本书将民法典全文和包括失效的9部法律在内的80余部相关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等详细对照,新增、删除、变更、吸收的部分用不同符号标注,一目了然。
《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第二版将新增和修订的一百多部司法解释的核心条款嵌入民法典对应条文下方。一本书实现纵横捭阖,大大节省了读者在新旧法、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穿梭查找比对的时间,提高了效率和准确程度。
有人说,法条上的每一个字我都认识,但是法条的含义和使用我还是不会。所以,除了读法条的文本之外,还要读懂法条的含义,实现融会贯通,于是要读一些带有解释、解读内容的版本。
比较简单的如《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除了对照之外,对于重大修改做了标注,对于重点、易错的内容做了标注。推荐给基础读者以及需要快速高效学习、掌握民法典关键核心内容的读者。而且特别适合碎片化阅读,每一条注释不超过300字,一共有800余处,不到一周即可快速掌握。
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作为新增条款,规定了“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初学者本条极易造成困扰(毕竟新规多半是你我的知识盲区),故作者将其解读为:“本条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该原则与受害人过错、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作为减免侵权责任类型的规定放在一般规定部分。侵权责任编增加‘自甘风险’原则,对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等类似活动的责任界限是有利的 ”。对于大多数对学理并没有很高学习需求的读者来说,这样的解释全面、周延、易理解,非常实用。
比较全面的版本建议阅读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这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释义丛书”中的一本,权威机构专家编写,法律释义标准版本,它背后的官方光环是其品质的保证,也是你民法典购物车里必备的一款。
好吧,看到这里,你终于发现,这是一个硬广。但是,作为这本书的策划编辑,我是真心希望这本书能带给你学习的便利。一本打完折差不多一杯咖啡钱的民法典红宝书,平均一页不到一毛钱,比打印还便宜。
民法典和大量司法解释的实施,在有些人看来,是一件痛苦的事情,意味着又要熬夜苦读、从头学起;但是,在另一些人看来,是一件幸福的事情,意味着找到机会,可以弯道超车,少奋斗好多年。那么,这就是一个比拼学习能力和学习技巧的时代了。《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第一版销量达到 30万册,长期位居法律畅销书排行榜,帮助很多人更好地学习民法典。新升级的第二版,根据司法解释内容进行修订,增加了30%以上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更多的人,学好民法典。这也是法律图书编辑作为一个“边缘”法律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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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法典高阶学习必备红宝书
「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第二版
杜月秋&孙政•联袂编著
对照全面 注释精炼
体例科学 查找便捷
双向检索x标注醒目x使用便捷
- 壹本书解决你的法条焦虑 -
目 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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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424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 格 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 则
(上下翻动即可查阅全书目录)
参与规则:敬请有意参与赠书活动的诸位在本篇推文下方留言,留言主题围绕「个人在民法典进阶学习中的感悟」为主题展述,可以是个人的学习体会、技巧或者攻略(精选限前100条留言);
评选规则:活动截止 1 月 25 日中午 12:00 时,留言区排名前 10 位获
赠送图书:获奖读者将获赠「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第二版(价值¥ 78.00 元)一本;
物流规则:活动结束后会在评论区置顶处公布获赠名单,敬请 1 月 25 日 12:00 时注意留言区置顶信息。届时我们会第一时间给获赠读者派寄赠书,且由我们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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